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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或者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按扣除已给付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或者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鉴定的一至十级伤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