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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存保险金
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保险费交费期满的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约定领取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日,我们将于此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届时,本合同终止。
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约定领取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日,我们将于此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届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有三种约定领取日供您选择,分别为: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开始领取年金日为被保险人55周岁生日、被保险人60周岁生日、被保险人65周岁生日。您应于投保时在投保单上选择上述三种约定领取日之一作为您所适用的约定领取日。
(2)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8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分别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寿金。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和的100%,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和之后的余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并且在首两个保险单周年内(包括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本合同保险费总额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并且在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和的105%,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二者的总和之后的余额;
②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大于70周岁,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20.1.4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大于70周岁,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20.1.4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额外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本合同所指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①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客票所载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②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出租车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③乘坐民航班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