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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以往已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以往已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2)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
附加合同所附4.7“烧伤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4.7“烧伤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将给付各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往已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亦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项目)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4.7“烧伤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一项以上身体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按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为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将按较高的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后次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我们将给付各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累计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以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和达到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指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①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客票所载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②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出租车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③乘坐民航班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