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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在本保险所列明的乘坐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其残疾程度符合本条款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未完成治疗,本公司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鉴定结果符合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本公司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同一部位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本公司应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为按加重后的残疾程度计算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减去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比例的乘积后得出的数额。
(3)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由于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的烧烫伤的程度达到三度且符合本条款所附《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2”)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无论是否同时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仅按最严重一项所对应的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本公司分别给付各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项目合并前次烧烫伤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已有烧烫伤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2中所列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二、本保险所指“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1)私家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2)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合法营运执照的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或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时,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在该交通工具内因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3)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乘坐合法运营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列车或城市铁路列车,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在列车车厢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4)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码头,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在轮船上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5)航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持有效机票通过登机安全检查后,在候机区域内以及乘坐飞机时在机舱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私家车驾驶人员除外),或被保险人未进入本保险所列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乘坐飞机: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通过登机安全检查后,在候机区域内以及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到达目的地离开指定交通工具的,或被保险人在踏入舱门前(在候机区域的除外)或走出舱门后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烧烫伤的,我们均按前款约定给付保险金,当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时,如按照前款约定计算出的应给付金额加上此前累计给付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则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保险金累计总额后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则我们按保险金额减去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
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