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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乘坐国内航线航班(自踏入航班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离开航班舱门时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扣除所有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乘坐国际航线航班(自踏入航班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离开航班舱门时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五倍扣除所有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3)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乘坐国内航线航班(自踏入航班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离开航班舱门时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全残前我们已给付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扣除所有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乘坐国际航线航班(自踏入航班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离开航班舱门时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全残前我们已给付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五倍扣除所有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4)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将按其中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的较高一项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5)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我们将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按其中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较高一项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将按其中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较高一项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后次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我们将根据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分别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6)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