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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至享尊贵医疗保险》时:
①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60日为等待期;
②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门诊急诊治疗的,无等待期;
③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牙科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为等待期;
④女性被保险人因妊娠而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2个月为等待期;
⑤续保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常驻地与境外停留时间
所有被保险人的常驻地应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所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境外停留的时间累计超过90天时:
①对前90天中发生在保障区域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所选择的保障计划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②对前90天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以门急诊收费日期或住院入院日期为准。
(3)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或于等待期后首次诊断患有疾病,经医疗服务机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如下费用的具体定义见释义):
住院病房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处方药品;医生费及治疗费;当地救护车费;植入手术(不包括器官相关费用);手术植入体;住院手术费;器官移植手术费;检查化验费;陪床床位费;家庭护理费;日间病房费;住院相关急诊费;其他住院费用;临终关怀;耐用医疗设备。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如续保成功,住院医疗费用将根据发生时间分别计入前后两个保险年度;如续保不成功,我们仍对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28天内(含第28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但各项保险责任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4)住院额外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或于等待期后首次诊断患有疾病,经医疗服务机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上述“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包括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社保统筹支付部分的50%给付住院额外补贴保险金。
(5)无理赔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或于等待期后首次诊断患有疾病,经医疗服务机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若本次住院医疗费用已由被保险人的其它医疗福利计划或第三方承担医疗费用,而不向我们就本次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索赔,我们将按本合同附表中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无理赔住院补贴保险金。
(6)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或于等待期后首次诊断患有疾病,需要门诊急诊治疗的,对于每次在医疗服务机构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包括(如下费用的具体定义见释义):
挂号费、医生诊疗费;处方药品;检查化验费;门急诊手术费;当地救护车费;理疗费(包括物理治疗、脊柱指压治疗、职业病恢复指导和语言障碍治疗等);中医针灸疗法和顺势疗法;中草药。
(7)门诊急诊额外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或于等待期后首次诊断患有疾病,需要门诊急诊治疗的,对于每次在医疗服务机构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社保统筹支付部分的30%给付住院额外补贴保险金。
(8)牙科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患牙科疾病需要牙科门诊治疗的,对于每次在医疗服务机构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如下费用的具体定义见释义):
常规牙科治疗;重大牙科治疗;意外牙科治疗。
(9)生育和新生儿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因怀孕、分娩及产检而产生的在保险期间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必须且合理的生育和新生儿医疗费用,我们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育和新生儿医疗费用包括(如下费用的具体定义见释义):
分娩费;妊娠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新生儿护理费。
(10)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
若对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以外地区发生的、与紧急医疗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提供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以外地区接受紧急医疗前须获得我们的许可,我们将引导该被保险人至最近且合适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对被保险人未经我们的许可在保障区域以外地区接受治疗发生的任何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接受紧急医疗前根本无法联系我们的情形不在此限,但该被保险人也须在该紧急情况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联系我们。
(11)全球紧急医疗转运服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突发疾病需紧急救援的,对于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惯常紧急救援及其相关服务费用,我们将按附表中约定的各项费用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次限额、最高给付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球紧急医疗转运费用包括(如下费用的具体定义见释义):
紧急医疗转运费用;紧急医疗转运陪同人员的旅行费用;遗体运返或者安葬费用。
(12)保险金的计算
对于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任何机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保障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医疗保险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补偿的,我们将在被保险人获得补偿或赔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基础上,按照附表中约定的免赔额、医疗服务机构赔付比例以及各项费用赔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赔付限额内计算给付金额,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即在各项费用的赔付限额内按下列公式计算各项保险金:
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已获得的补偿金额–免赔额)×医疗服务机构赔付比例×该项保险责任赔付比例
②对于上述各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金额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次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次数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次数达到其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次数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