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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期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内(包括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已交所有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期数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内(包括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已交所有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20.1.1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本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在按照20.1.2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本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额外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20.1.1和20.1.3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本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的10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20.1.1和20.1.3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本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的2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额外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6)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在按照20.1.2和20.1.4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本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的10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在按照20.1.2和20.1.4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本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的2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额外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7)生存保险金
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期交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保险费交费期满的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年交保险费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单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保险期间为10年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单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保险期间为15年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单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8)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一次性交付或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倍数所得的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