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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5)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