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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不含当日)发生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手术中所用的手术材料费及手术室设备使用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医疗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住院治疗,如在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日(含30日)内仍住院治疗,对于此合同到期后30日(含30日)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
(2)住院前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2.3.1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则我们对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入住医院当日)在指定医院进行的门诊急诊治疗,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手术中所用的手术材料费及手术室设备使用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医疗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住院前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3)特定疾病门(急)诊药物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不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或经我们指定医院已经实施了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我们对于其在指定医院门诊急诊接受治疗的实际支付合理且必要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药名目录”(见附表一)的药物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医疗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特定疾病门诊急诊药物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住院前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药名目录”的药物费用,则不适用本条特定疾病门(急)诊药物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的规定,我们将按2.3.2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金计算方法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确诊需要住院治疗、住院前门诊急诊治疗的,对于在其投保计划对应的医院范围内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如下公式计算每次就诊应当给付的保险金:
一次就诊应当给付的金额=(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年免赔额余额)×赔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2.3.3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疾病门(急)诊药物医疗费用,按照如下公式计算每次就诊应当给付的保险金:一次就诊应当给付的金额=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赔付比例
说明:
①一次就诊指一次住院,或一次门诊。
一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
一次门诊指被保险人在一日(零时起至二十四时止)在同一所医院同一个科室的就诊。
②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被保险人每次就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
多次就诊被保险人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等于单次就诊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相加。
③免赔额余额是指前次理赔经“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抵扣剩余的免赔额。举例来说,假设免赔额为10000,如未就诊过,则免赔额余额为10000;如第一次就诊累计的“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为8000,则针对本次就诊理赔后免赔额余额为2000,本次赔付为0;如第二次就诊累计的“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为6000,则针对本次就诊理赔后免赔额余额为0,本次赔付为4000(赔付比例为100%)或2400(赔付比例为60%)。年免赔额是指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应的免赔额。
④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2.3.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2.3.2住院前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2.3.3特定疾病门(急)诊药物医疗费用保险金共用同一个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即约定的保障计划对应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
⑤受益人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我们将按受益人提交理赔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及赔付。
(5)补偿原则
若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