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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发生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折算比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我公司曾依据本合同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折算比例,再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发生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公司将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折算比例为基数,按《评定标准》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我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我公司曾依据本合同已给付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4)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公司将以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评定标准》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5)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我公司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我公司曾依据本合同已给付约定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则“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6)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公司将以本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评定标准》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7)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我公司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我公司曾依据本合同已给付约定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则“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8)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发生日期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公司将以本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评定标准》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9)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及台风等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发生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我公司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10)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及台风等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公司将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评定标准》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11)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并经放射性检查(如 X 射线、CT 等)证明符合本保险合同定义的骨折的,我公司将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骨折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发生骨折意外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折算比例为基数,按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被保险人同一骨的骨折给付,终身以一次为限。
(1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我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公司按下列公式给付单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免赔额)×职业类别对应的折算比例×赔付比例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只扣除一次免赔额;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免赔额。
(1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医疗,我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金额×职业类别对应的折算比例×(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每日意外伤害住院给付金额、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免赔天数为单次住院免赔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