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附加交银安行人生两全保险2018版

2019-09-04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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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交银安行人生两全保险2018版

1、保险公司

交银康联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两全险产品,按约定时间可领取满期保险金,还有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等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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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 ,比例

0 周岁(见主合同释义)至 17 周岁 ,100%

18 周岁至 40 周岁 ,160%

41 周岁至 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2)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合法搭乘或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因此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满 81 周岁,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81 周岁,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

(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合法搭乘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满 81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81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

(5)水陆公交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交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合法搭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水陆公交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交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满 81 周岁,水陆公交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交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81 周岁,水陆公交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交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6)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满 81 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81 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7)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满 81 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81 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8)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满 81 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81 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9)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行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此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行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该次事故中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行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满 81 周岁,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行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81 周岁,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行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10)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 24 时仍然生存且未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满期生存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10%;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满期生存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

以上非意外身故保险金、非意外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交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交意外全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行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等各项责任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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