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9-09-0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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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B款 

1、保险公司

建信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意外险产品,确诊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等,即可给付保险金。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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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给付(ADDD)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若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本公司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本公司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第 1 项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可选责任一

(1)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给付(APTD)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本附加合同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

本公司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本公司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若本附加合同基本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则本附加合同可选责任一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可选责任二

(2)意外伤害医疗给付(AMRD)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本公司将根据前述费用,按以下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根据以下被保险人每次就医治疗时的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

对于年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80%;

若被保险人未年满 18 周岁或者年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90%。

若本附加合同基本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则本附加合同可选责任二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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