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贷无忧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C款保险

2019-09-02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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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无忧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C款保险 

1、保险公司

建信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意外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缴费方式:趸交、期交

保险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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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本合同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联合被保险人之一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本款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第 1 项所述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本合同已有该联合被保险人或另一联合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联合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本款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第 1 项所述保险事故的,我们给付的每名联合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50%,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已有联合被保险人之一或另一联合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且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 JR/T0083-2013)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我们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我们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我们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我们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若联合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本款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第 1 项所述保险事故的,我们根据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先后顺序按本款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第 1 项至第 3 项约定依次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联合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分别导致联合被保险人之一先发生符合本款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第 1 项所述保险事故的,与另一联合被保险人后发生符合前款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第 1 项所述保险事故的,我们先按该发生意外伤害残疾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的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再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联合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本款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第 1 项 所述保险事故的,我们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联合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则我们按以下公式(1)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公式(1):每位联合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该联合被保险人的残疾给付比例/联合被保险人残疾给付比例之和若联合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联合被保险人之一发生符合本款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第 1 项所述保险事故的,与另一联合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前款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第 1 项所述保险事故的,我们按以下公式(2)、公式(3)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公式(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身故被保险人的身故给付比例/身故被保险人的身故给付比例与残疾被保险人的残疾给付比例之和公式(3):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残疾被保险人的残疾给付比例/身故被保险人的身故给付比例与残疾被保险人的残疾给付比例之和身故给付比例=100%对本条第一款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第二款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中联合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若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在按公式(1)、公式(2)、公式(3)计算保险金时,根据本条第二款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第 2、3 项的约定确定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但在给付该次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时,必须扣除我们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且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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