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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分为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 A、B任意一组中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剩余一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剩余一组中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别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我们不再承担他组中已确诊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中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中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九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同时确诊发生多种中症疾病,或多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同一种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既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我们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九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同时确诊发生多种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同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获赔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我们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