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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本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3)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若从未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年满六十周岁后(含六十周岁),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日为限;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了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本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均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4)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一百零六种,分为 A、B、C、D、E、F 共六组(重大疾病分组情况详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5)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疾
病终末期保险金:
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6)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
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上述三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7)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