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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3)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一百零六种,分为 A、B、C、D、E、F 共六组(重大疾病分组情况详见“重大疾病分组”),除另有约定外,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第二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
第三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
第二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第三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上述三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6)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本合同规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