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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保障,保险公司方承担“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您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根据您的选择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90%,每级相差 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保险公司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门(急)诊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1)申请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接受门(急)诊治疗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给付比例。
(2)申请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接受门(急)诊治疗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
(2)申请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中的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保险公司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5、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 180 天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天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