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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承保的所有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详细的疾病分组信息详见本合同第10.2条。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④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⑤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前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①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第10.1.1条定义的恶性肿瘤且我们已因该恶性肿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再次经约定医院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符合本合同第10.1.1条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②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再次经约定医院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符合本合同第10.1.1条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3)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且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首次确诊符合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且我们因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我们额外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给付一次后,少儿白血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4)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1条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且每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1条定义的中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90天。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二次后,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5)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2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且每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2条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90天。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6)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本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首次中症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保险费。
(7)身故保险金、全残
①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全残或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经约定医院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的,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全残或经约定医院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的,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基本保险金额;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