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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①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旅行自行程开始时起,在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旅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患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②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旅行自行程开始时起,在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旅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2)医疗救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每次旅行自行程开始时起,在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旅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经本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需要医疗救援的,本公司承担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救援服务的相应费用,但每次事故所承担的费用不超过本合同载明的各项给付限额或保险金额。
①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事故发生地就诊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或附带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地就诊医院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医疗转运费用。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治疗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以经济交通方式转运至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居住城市或因病情需要送至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送返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同一次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所承担的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保险责任以一次为限。
中国境内旅行中的上述费用仅限于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过程中产生的由于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所涉及的费用;中国境外旅行中的上述费用仅限于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产生的由于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所涉及的费用。
②遗体或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身故,本公司承担救援机构安排将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送返至其居住城市所支出的交通费用,但不承担遗体下葬、火化和殡葬费用。
本公司承担的上述(一)及(二)项的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
③未成年子女送返
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患急性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的,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其居住城市,本公司负责承担一名未成年子女的返程交通费用,本公司承担的该项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
④亲友慰问探访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独自旅行且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而连续住院治疗七天以上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亲友进行慰问探访。本公司承担以经济的交通方式从其所在地到达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不包括酒水、饮食、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本公司承担的往返交通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承担的住宿费用总数及每日费用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
除上述(一)及(二)项外,本公司承担的其他医疗救援服务产生的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其他救援总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