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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如下保险事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轻型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轻型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本附加合同中每种轻型疾病只给付一次,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轻型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型疾病时,已经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该种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共保障 110 种重大疾病,并分为六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在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及主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并且不再继续派发主合同以后年度的红利。
(4)健康关爱金
若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已经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则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健康关爱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5)成长关爱金
若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18 周岁并在 18 周岁前未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成长关爱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6)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该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7)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天(含)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8)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天(含)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9)生命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天(含)内身故,我们将不承担给付生命关爱金的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天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生命关爱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型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仅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前确诊患第六组(少儿类疾病)重大疾病的情形下承担该组重大疾病对应的保险责任。
若我们给付了主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已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已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计算累计所交保险费时,已交纳的保险费包括被豁免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