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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将依照“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评定标准”
所列更高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按更高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所合并的伤残中如有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则该项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扣除)。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我们不采用“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上述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金额之和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2)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身故保险金给付表”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照“伤残保险金给付表”向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陆上公共交通意外伤残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营运的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公共交通工具的车门止的一段时间。
(3)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身故保险金给付表”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除按本合同2.5.1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照“伤残保险金给付表”向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伤残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营运的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登船时越过船舷起至抵达目的地离船越过船舷止的一段时间。
(4)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身故保险金给付表”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除按本合同2.5.1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照“伤残保险金给付表”向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的一段时间。
(5)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身故保险金给付表”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照“伤残保险金给付表”
向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网约车交通意外伤残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网约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网约车的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网约车的车门止的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