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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可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意外伤害骨折保险责任(可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骨折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骨折部位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乘以该项骨折部位及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骨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骨折发生在不同部位,本公司按照骨折发生部位分别给付骨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骨折发生在同一部位,不论该部位发生一处或者多处骨折,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的一项骨折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骨折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骨折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6)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7)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由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以及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但因当地医院不能提供治疗,由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转运到中国境内其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支出的护送转院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给付转院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紧急救援保险金、转院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紧急救援保险金和转院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