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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零,您无需支付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在首次中症疾病确诊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中症疾病以外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5%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在第二次中症疾病确诊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中症疾病及第二次中症疾病以外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在首次轻症疾病确诊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在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4)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6之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5)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被豁免合同任何险种、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和交费年期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