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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必选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投保人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内接受治疗,本公司对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下列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必选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 天)后因疾病,经医生诊断需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物理治疗费、器官骨髓及干细胞移植费。各项住院医疗费用以本合同约定的限额为限。
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用计入被保险人实际入院日所对应的保险期间,适用该保险期间对应的年度给付限额。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天内发生的上述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除非本合同续保,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天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住院前后七天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 天)后因疾病,经医生诊断需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前后 7 天导致的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包括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门诊手术费、药品费、物理治疗费。各项住院前后七天门诊医疗费用以本合同约定的限额为限。
(3)术后康复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 天)后因疾病,经医生诊断需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出院后根据医生的医嘱又再次接受住院治疗,进行与前次住院有直接关系的康复治疗而导致的医疗费用。各项术后康复住院医疗费用以本合同约定的限额为限。
(4)牙科意外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健康自体牙发生损伤,在意外伤害发生日后开始且在意外伤害发生日后 30 天内的牙齿损伤治疗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发生日起 30 天后产生的任何牙科意外医疗费用。各项牙科意外医疗费用以本合同约定的限额为限。
(5)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 天)后因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上必须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特殊门诊治疗包括门诊肾透析和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含电疗、化疗、放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药疗法)。各项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以本合同约定的限额为限。
(6)质子重离子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 天)后因疾病,经医生诊断需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接受质子重离子疗法住院治疗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物理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各项质子重离子住院医疗费用以本合同约定的限额为限。
可选保险责任
(1)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 天)后因疾病,经医生诊断需在医院接受普通门急诊治疗的,被保险人接受普通门急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包括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门诊手术费、药品费、物理治疗费;不包括被保险人接受门诊肾透析或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含电疗、化疗、放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药疗法)。各项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以本合同约定的限额为限。
(2)牙科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 天)后因疾病,经医生诊断需在医院接受牙科基础治疗的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包括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刮治和根面平整等治疗项目涉及医疗费用。
在一个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 天)后接受两次以下(含两次)的预防性牙科治疗的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包括常规牙科检查、牙齿清洁检查费、洗牙洁牙、牙科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抛光等。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 天)后因疾病,经医生诊断需在医院接受重大牙科治疗的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包括根管充填、牙冠和嵌体、桥式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智齿拔除医疗涉及的医疗费用。
上述各项牙科医疗费用以本合同约定的限额为限。
每一保险期间,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且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医疗费用保险金=(各项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之和-相应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保险单上载明的赔付比例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医疗费用保险金=(各项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之和-相应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保险单上载明的赔付比例*60%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包括从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任何医疗费用补偿。
若投保人和本公司另有约定,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另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