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中宏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9-08-2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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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公司

中宏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意外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自驾车或租赁车意外身故、自驾车或租赁车意外残疾、网约车意外身故等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至100周岁

犹豫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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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自驾车或租赁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搭乘自驾车或租赁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给付自驾车或租赁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自驾车或租赁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日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保险

事故发生日, 给付比例(百分比)

被保险人年满 10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 ,10%

被保险人年满10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以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25%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以后至年满75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100%

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以后 ,50%

(2)自驾车或租赁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搭乘自驾车或租赁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将依照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给付自驾车或租赁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自驾车或租赁车意外残疾保险金=发生该项意外伤害时本附加合同对应的自驾车或租赁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评定结果所对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发生最后一次自驾车或租赁车意外伤害时本附加合同对应的自驾车或租赁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为限,当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对应的自驾车或租赁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3)网约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网约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给付网约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网约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日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保险事故发生日 ,给付比例(百分比)

被保险人年满 10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 10%

被保险人年满 10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以后至年满 18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25%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以后 ,100%

(4)网约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网约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将依照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给付网约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网约车意外残疾保险金=发生该项意外伤害时本附加合同对应的网约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评定结果所对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发生最后一次网约车意外伤害时本附加合同对应的网约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为限,当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对应的网约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5)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日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保险事故发生日, 给付比例(百分比)

被保险人年满 10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 ,10%

被保险人年满 10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以后至年满 18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25%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以后 ,100%

(6)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将依照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发生该项意外伤害时本附加合同对应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评定结果所对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发生最后一次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时本附加合同对应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限,当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对应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7)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保险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8)航空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将依照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发生该项意外伤害时本附加合同对应的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评定结果所对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对应的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限。当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对应的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驾驶或搭乘自驾车或租赁车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自驾车或租赁车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驾驶或乘坐目的地完全走出车厢时止。搭乘网约车/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均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网约车/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抵达本次乘坐目的地完全走出网约车/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的自驾车或租赁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网约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若同时满足,则给付前述保险金金额较高的一项,且扣除已给付的对应类别交通工具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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