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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分为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渤海人寿附加安康无忧两全保险》
(若有)的现金价值之和以及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渤海人寿附加安康无忧两全保险》(若有)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之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渤海人寿附加安康无忧两全保险》(若有)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将豁免下一交费日开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渤海人寿附加安康无忧两全保险》
(若有)剩余的所有保险费,且不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高残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及附加合同《渤海人寿附加安康无忧两全保险》(若有)规定的各项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80日之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重大疾病之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被保险人第二次确诊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80日之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重大疾病之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被保险人第三次确诊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80日之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及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重大疾病之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被保险人第四次确诊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80日之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及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重大疾病之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疾病同时满足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两项或三项,我们仅承担其中严重程度最高一项的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同时满足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两项或三项,我们仅承担其中严重程度最高一项的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严重程度由高至低依次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4)身故、高残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高残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向身故、高残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高残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高残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金额约定如下: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高残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身故、高残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 2 倍与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高残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身故、高残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渤海人寿附加安康无忧两全保险》(若有)自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渤海人寿附加安康无忧两全保险》(若有)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