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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本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计算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20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
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本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20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后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本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下列计算方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20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前,初次发生并经明确诊断为重大疾病的,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本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20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后,初次发生并经明确诊断为重大疾病的,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本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患或同次医疗行为明确诊断确定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轻症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针对同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患或同次医疗行为明确诊断确定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轻症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