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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
①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需要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器官移植费。
②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殊门诊治疗,我们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包括:
门诊肾透析费;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费用。
特殊门诊就诊范围不包括特需医疗部门诊和国际医疗部门诊。
③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首次确诊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一次性给付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50000 元。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一经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在续保期间不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首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明确诊断意见。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此限制,我们将不再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确诊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上述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限额后,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器官移植费。
②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殊门诊治疗,我们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包括:
门诊肾透析费;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费用。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就诊范围不包括特需医疗部门诊和国际医疗部门诊。
首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明确诊断意见。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此限制,我们将不再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