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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 5 次,则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第二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分组”分为 3 组:恶性肿瘤及脏器衰竭组、心血管相关疾病组、其他综合疾病组。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 3 次,则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 1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 1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第 1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 2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 2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2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及富德生命附加康享人生两全保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及富德生命附加康享人生两全保险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