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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开始出现疾病的早期诊断特征,并经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释义八)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释义九)诊断,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且由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安排在中国境外指定医院(释义十)进行治疗的,我们对于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释义十一)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1)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安排,在中国境外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治疗所产生的下列医疗费用,由我们予以承担:
①医院费用
②在医院或诊所就诊时,因医疗必须在门急诊进行治疗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③住院期间的医生诊疗费。
④医生进行检查、治疗、医疗护理产生的费用
⑤治疗、手术、检查和药品费
⑥被保险人在住院过程中使用处方药物产生的费用,以及被保险人手术后 30 天
⑦内且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前使用的术后治疗处方药物产生的费用
⑧使用救护车或救护飞机进行转院或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⑨被保险人接受活体器官捐赠者器官移植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⑩与被保险人骨髓移植有关的骨髓培养的服务和材料费,仅限骨髓移植治疗方案
⑪授权书(释义二十)确认之日后产生的费用
(2)交通费用保险金
经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对于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和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前往中国境外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由我们予以承担。
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可安排两位成年人(须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
经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可为活体器官捐赠者安排一名陪同人。
所有以治疗为目的的行程、陪同安排须由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以上各项安排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行程,并提前将行程日期告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变更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告知的行程日期时,需补偿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提供旧行程的相关费用并自行承担提供新行程的相关费用,除非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认可该变更是由治疗原因引起的。
我们承担的交通费用包括:
被保险人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或治疗医院前往境内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被保险人到达中国境外治疗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及到达中国境外指定酒店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被保险人结束治疗后从中国境外指定酒店或医院到达中国境外治疗城市的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被保险人结束治疗后到达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或治疗医院所在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及到达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或治疗医院的交通费用。
(3)住宿费用保险金
经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若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和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中国境外指定医院所在地区产生的住宿费用,由我们予以承担。
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可安排两位成年人(须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
经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可为活体器官捐赠者安排一名陪同人。
所有住宿安排须由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酒店预订,并提前将行程日期告知被保险人。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将依据治疗结束日期和治疗医生意见确定适合被保险人的返程日期。
被保险人变更被告知的返程日期时,需补偿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提供旧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并自行承担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除非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认可该变更是由治疗原因引起的。
我们承担的住宿费用包括:
酒店的双人房,且酒店级别最高以四星级酒店为限;酒店选择将视当地酒店情况而定,一般安排在距医院或主治医生 10 公里范围以内。
本项保险责任不包括酒店用餐和酒店附带费用。对于除经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认可的酒店住宿费以外的酒店用餐、酒店附带费用、被保险人自行升级房间等级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在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批准的治疗过程中身故,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的遗体运送至中国境内所产生的符合事发地法律法规许可的遗体遣返费用,由我们予以承担。
我们承担的遗体遣返费用包括:
进行国际遗体遣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治疗国家的防腐处理费用;可容纳遗体的最小尺寸的灵柩;死者遗体从指定机场到达中国境内指定埋葬地点的遣返费用。
(5)归国用药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指定医院接受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的医学治疗而住院 3 日以上(含 3日),那么被保险人在返回中国境内后继续治疗所产生的用药费用,由我们予以承担,但不得超过本项给付责任对应的限额。
我们承担的上述用药费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该药物是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的国际医生为确保必要的持续治疗而建议的药物;该药物已被中国境内批准使用,拥有正规处方及用药管理;该药物须有中国境内医生处方。
我们承担的归国用药费用不包括:
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已赔付的用药费用;购买药品以外的费用,如使用该药品产生的注射费或其他类似医疗服务费用。
(6)每日住院津贴
经过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指定医院因接受治疗而住院,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但不超过本项给付责任的限额。
(7)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
经过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确认,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且尚未发生上述第一款至第六款约定的赔付,但被保险人由于签证拒签或被保险人个人主观意愿不前往中国境外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被保险人可向我们申请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人民币 68,000 元,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和治疗的,我们不承担前述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其须在向我们通知之前 12 个月内已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超过 240天,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住址,否则我们不承担前述任何一项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