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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2)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轻症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恶性肿瘤组、心血管相关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第二十五条 重大疾病的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
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公司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无论何种情形下,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4)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