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全文
(1)身故给付
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我们无息返还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十八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经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我们申请领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按申请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终末期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4)重大疾病给付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量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本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合同对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惠有本合同所列的量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量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盘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上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量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息有该量大疾病,我们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置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25条所列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意有本合同25条所列的特定恶性肿瘤,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6)轻症疾病给付及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并同时豁免本合同在轻症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合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意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己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已满八十五周岁,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