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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基本责任为您在投保本合同时必须选择的部分,可选责任为您在投保时选择是否投保的部分。
一、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按以下约定并根据补偿原则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接受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①因恶性肿瘤导致的门诊肾透析费;
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③因恶性肿瘤导致的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进行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 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
(4)保险金计算公式
我们按照以下方式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有效金额(见2.5)×社保报销状态调节因子。 其中,社保报销状态调整因子分为100%及60%两档:
①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有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但当次就诊时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该调节因子为60%;
②在其他情况下,该调节因子为100%。
2、原位癌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原位癌,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按以下约定并根据补偿原则给付原位癌医疗保险金:
(1)原位癌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原位癌接受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原位癌住院医疗费用。
(2)原位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原位癌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原位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①因原位癌导致的门诊肾透析费;
②门诊原位癌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③因原位癌导致的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原位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原位癌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进行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4)保险金计算方式
我们按照以下方式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的原位癌医疗费用有效金额×社保报销状态调节因子。 其中,社保报销状态调整因子分为100%及60%两档:
①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有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但当次就诊时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该调节因子为60%;
②在其他情况下,该调节因子为100%。
3、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经保险单上载明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根据补偿原则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
二、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恶性肿瘤每日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针对每次住院,本公司按如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每日住院保险金:
保险单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实际住院天数每个保单年度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住院治疗起始日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制。
三、医疗费用有效金额
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效金额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金额。 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医疗保险合同。
四、保险期间优待
当本产品因停售不再接受续保时,如果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恶性肿瘤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结束之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对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365日(含)内发生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365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五、补偿原则
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等)获得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上述其他途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被保险人社保卡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进行前述扣除。
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