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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必选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任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到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且续保的,我们分别按每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
到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且未续保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含)。
(2)意外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必选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门诊治疗的,我们就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接受门诊治疗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式”给付意外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救护车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任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意外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意外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住院前后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 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内,我们就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的门诊治疗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式”给付住院前后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任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前后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住院前后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前后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我们就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手术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式”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任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就被保险人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式”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任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殊门诊治疗项目包括:
门诊肾透析;
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6)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投保时您与我们约定的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对同一被保险人的一次住院,我们给付天数以 90 天为限,同一原因导致两次住院间隔 30 天以内的视为一次住院。在一个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保险金天数以 180 天为限。
到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且续保的,我们分别按每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在任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保险金天数以 180 天为限。
到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且未续保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且累计给付保险金的天数以 180 天为限。
(7)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医院因实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按重症监护住院天数乘以投保时您与我们约定的日重症监护住院津贴金额给付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对同一被保险人的一次住院,我们给付天数以 30 天为限,同一原因导致两次住院间隔 30 天以内的视为一次住院。在一个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保险金天数以 60 天为限。
到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且续保的,我们分别按每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重症监护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在任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保险金天数以 60 天为限。
到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且未续保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且累计给付保险金的天数以 60 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