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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对于以下第三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五项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及第六项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等待期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以下两种等待期:
1、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本合同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或与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或症状就诊的,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2、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本合同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无等待期。
二、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承保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共有六十一种,具体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可于本合同附表一中查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七次为限,每次给付金额详见下表:
三、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承保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共有一百零二种,具体疾病名称、疾病定义和疾病分组可于本合同附表三中查询。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由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和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两项保障构成。
本公司对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给付以三次为限。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1、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
(1)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首次患白血病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能获得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给付,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且本合同的白血病额外保障责任终止。
(2)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金额。
本合同的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
②被保险人的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3)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金额。
本合同的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
②被保险人的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和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二个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2、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并因此可获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给付,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白血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可因以下任一情形的发生而豁免保险费:
(1)符合给付或承担本合同首次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
(2)符合给付或承担本合同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责任。
本公司将自上述情形发生(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合同的付费期满。
五、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本公司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生命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六、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本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标准保险费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1)中提及的“标准保险费”是根据保险合同签发时本合同的标准体保险费率和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的保险费,其中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