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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伤残标准规定了功能和残疾的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到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的免赔额后,按下列约定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80%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保单中载明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每日住院津贴。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 90 天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 90 天,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天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