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百年臻选重大疾病保险

2019-08-0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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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臻选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2、产品特色

(1)50类轻症,最多赔5次,每次赔保额的20%,100类重疾,赔现价/保额的较大者,5类特定疾病额外赔付,赔现价/保额的较大者;

(2)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18岁前退双倍保费,18岁后退现价/保额的较大者。

(3)确诊轻症即可豁免后续保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28天-55周岁

缴费方式:5、10、15、20年交

保险期限:终身/保至75岁/保至85岁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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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己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轻症疾病。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 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4、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您可选择本合同第 8.2.1 至 8.2.25 项重大疾病中的五种作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在保单上载明),百年人寿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5、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轻症疾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百年人寿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百年人寿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进行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6、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险费 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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