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中华健乐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9-07-26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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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健乐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中华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重疾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早期危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等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终身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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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早期危重疾病分为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附表《疾病分组》。

每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早期危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早期危重疾病,我们仅按一种早期危重疾病承担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早期危重疾病所属组别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二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一次早期危重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90 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第一次早期危重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二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早期危重疾病所属组别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三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早期危重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90 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二次早期危重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三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早期危重疾病所属组别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四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三次早期危重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90 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三次早期危重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四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早期危重疾病所属组别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五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四次早期危重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90 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四次早期危重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五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附表《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早期危重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早期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已领取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扣除已经给付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前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经医院确诊患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早期危重疾病或重大疾病,可免交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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