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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必选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108 种,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1.6 重大疾病种类及所属组别”。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3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同时,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以及本合同约定的“1.5.1 身故保险金”、“1.5.2 中症疾病保险金”和“1.5.3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但是,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1 倍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 倍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3 倍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4 倍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二、三、四、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向受益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且在年满 18 周岁4(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且在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可选责任一
1、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共 25 种,中症疾病种类详见“1.7 中症疾病种类”。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两次,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可选责任二
1、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共 40 种,轻症疾病种类详见“1.8 轻症疾病种类”。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1.5.1 重大疾病保险”、“1.5.2 中症疾病保险”或“1.5.3 轻症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