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中华恒顺两全保险

2019-07-26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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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恒顺两全保险

1、保险公司

中华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寿险产品,按约定时间可领取满期保险金、还有疾病全残或身故、意外全残或身故等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犹豫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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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所交保费的 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疾病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或身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认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按本合同已交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疾病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具体比例如下:

18 - 60 周岁 ,16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3)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驾乘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发生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驾乘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75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含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驾乘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75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驾乘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指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但不包括该标准中定义的短头乘用车、专用乘用车(含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和殡仪车等);

有合法有效机动车行驶执照、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在使用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机动车;私家车行驶证记载所有人属于个人,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行驶证记载所有人属于企事业单位。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不视为非营运车辆,不在保障范围内;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 个座位;

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辆、短头乘用车(即面包车)。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不在保障范围内。

(5)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75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含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75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费乘坐的轨道交通工具(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有轨电车、出租车、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车)和轮船(包括客运船舶、轮渡客船、其他水上运载工具)。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轨道交通工具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交通工具时应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至其再次返回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不在保障范围内。

(6)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被保险人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民航班机时应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保险责任仅以上述六项责任中的一项为限。同一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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