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中华成长无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2019-07-2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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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成长无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公司

中华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意外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残、意外身故、意外伤害等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缴费方式:趸交

保险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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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责任

(1)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日期的均指自然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若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本公司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可选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已获得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我们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未获得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我们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95%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免赔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当我们对被保险人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等。药品种类、医疗材料、检查项目、服务设施项目等范围参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等规定执行。

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互助基金、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被保险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取得补偿,我们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60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我们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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