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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旅行时因意外,在境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对实际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继续承担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但所负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诊治疗以15日为上限,住院治疗以90日为上限。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达到该上限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境外旅行时因急性病,在境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对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继续承担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但所负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诊治疗以15日为上限,住院治疗以90日为上限。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被保险人名下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达到该上限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境外旅行时因意外或急性病,在境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将依据该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日津贴额,按照约定方式,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日津贴额、免赔天数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对于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90日内的合理住院,本公司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90日后的住院,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
本附加合同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4)紧急援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境外旅行时因意外或急性病,根据被保险人的救援请求,本公司将通过指定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救援医疗服务,由此而产生的下列费用,本公司将在合理且必需的前提下,在保险单载明的紧急援助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费用。
①紧急医疗运送
②紧急医疗送返
(5)可选援助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可选援助服务,包括住院探望服务、未成年子女和老人送返服务、后事处理服务以及身故遗体处理服务,具体以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服务套餐为准。
(6)住院探望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境外旅行时因意外或急性病,在境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超过7日,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的,需要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前往探望的,本公司通过指定的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前往探望并照料,本公司负责安排此探望所需的往返经济型公共交通工具和合理住宿。其中,每日住宿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不包括酒水、饮食和饭店服务。
该探望未经指定救援机构的安排但经本公司认可而发生的,本公司也提供相关住院探望服务。
(7)未成年子女和老人送返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境外旅行时因意外或急性病,在境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医疗转运/送返或者身故,且无其他成人同伴,致使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含孙子女)、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亲属无人照料的,被保险人可要求本公司通过指定的救援机构安排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其未成年子女、老人亲属返回其常住地,如有必要,指定救援机构可安排人员护送。
指定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该未成年子女或者老年亲属的原始回程交通票或电子机票凭证,若该未成年子女或者老年亲属所购买的原始回程交通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可安排新的回程票服务,但被保险人需把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交给救援机构或向救援机构提供先前购买回程机票的证明。若无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且无法提供任何证明的,则运送该未成年子女或者老年亲属的单程交通票费用将完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8)后事处理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境外旅行时因意外或急性病导致身故,本公司通过指定的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并负责安排该亲属往返的经济型公共交通工具和合理住宿。其中,每日住宿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不包括酒水、饮食和饭店服务。
(9)身故遗体处理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境外旅行时因意外或急性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将通过指定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依据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愿望,在被保险人身故地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身故遗体援助服务。
①遗体运回
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运回至离其生前常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或者生前常住地(具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提供尸体防腐、保存、运输等有关服务。其中,所提供的灵柩以身故地普通灵柩标准为准,但此项服务不包括殡葬仪式。
②火葬
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运回至生前常住地,提供相应火葬、骨灰盒、运送服务。其中,运送服务以正常航班为准、火葬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骨灰盒费用以人民币 2,000 元为上限,但此项服务不包括殡葬仪式。
③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就地安葬被保险人的遗体,提供的有关服务以身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限,但此项服务不包括殡葬仪式。
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或被保险人遗愿违反身故地法律法规规定且其家属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救援机构将负责在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运回被保险人的生前常住地。运送服务以正常航班为准,火葬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违反身故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救援机构告知后仍不愿更改的,本附加合同于救援机构得知被保险人家属不愿更改决定之时终止,本公司不在继续提供此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