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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以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5)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6)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7)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