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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当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因,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9.1 轻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当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因,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9.2 中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
(3)重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9.3 重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重症疾病或者身故的,我们仅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一次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5)轻症/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中症疾病,我们豁免前述确诊日之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因,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者重症疾病,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