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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述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身故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自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者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身故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特别注意事项
对于每一被保险人,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身故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身故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如果投保人选择了下列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选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投保人所选的相应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下列可选责任,我们不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猝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猝死,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猝死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对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产生的费用,我们先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然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免赔额时,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免赔额时,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被保险人的每一保险期间内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的治疗延续至新续保合同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期间的,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将计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点所在保险期间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且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和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180日为限,累计给付达到180日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延续至其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内的住院,我们仍在上述180日的给付天数范围内继续承担对被保险人的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延续至其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后的住院,我们不再承担对被保险人的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