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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若本主险合同不再续保,被保险人接受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我们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含)的二十四时止。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必须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特殊门诊医疗费用:①门诊肾透析费用;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在本主险合同项下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一种或多种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经医院明确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对下列费用,我们首先在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若本主险合同不再续保,被保险人接受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我们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含)的二十四时止。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①门诊肾透析费用;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需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发生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我们按60%计入赔付范围。我们在本主险合同项下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我们不再承担本主险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