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友邦欣悦一生儿童版重大疾病保险

2019-07-11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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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欣悦一生儿童版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2、产品特色

专属少儿的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13种重大疾病保障,重疾分为两大类,每一类各分为4组,多次赔付,白血病还有额外保障,确诊重疾可豁免保费,身故和生命终末期也有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17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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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待期

在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若被保险人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在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与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的,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前述两项情形中的一百八十日或九十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两项情形的,无等待期。

(2)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承保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共有三十三种,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每组第一类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其状况已符合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该次及其后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对于以下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3)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承保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共有八十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由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和白血病额外保障二项保障构成,其中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最多给付三次。若被保险人首次患白血病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能获得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的给付,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白血病额外保障的保险责任。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后合同终止。

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①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以一次为限。

②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合同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的给付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金额。合同的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以一次为限。在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被保险人的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③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合同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的给付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金额。合同的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以一次为限。在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被保险人的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和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二个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白血病额外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

(4)豁免保险费

合同可因以下任一情形的发生而豁免保险费:①符合给付或承担合同首次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②符合给付或承担合同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责任。保险公司将自上述情形发生(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合同的付费期满。

(5)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生命终末期状态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6)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标准保险费之和;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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