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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3后到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仍未结束治疗,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且后次的伤残程度等级较严重,我们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将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导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在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离开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在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其他保险金的责任。
(5)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对其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含)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我们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和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并扣除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100元后,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我们在扣除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并扣除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100元后,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9治疗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含)止,门(急)诊10治疗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含)止。
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及赔付比例计算得出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或赔偿后的余额。
(6)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一日起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我们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天数不超过90日(含)。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含),均视为一次住院。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接受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含)止。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接受住院治疗,我们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天数达到180日(含)时,该项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