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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一生倍呵护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

2019-07-10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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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一生倍呵护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2、产品特色

属于少儿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13种重大疾病保障,110种的其中33种为第一类重大疾病,80种为第二类重大疾病,两类又各分为4组,多次赔付,老年长期护理和生命终末期保障,身故和全残也有保障,确诊重疾还可免交余期保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17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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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待期

在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若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在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与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的,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前述两项情形中的一百八十日或九十日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两项情形的,无等待期。

(2)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承保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共有三十三种,并分四个第一类重大疾病组。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每组第一类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对于在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其状况已符合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该次及其后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对于以下第(2)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4)项全残保险金、第(5)项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第(6)项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及第(7)项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3)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承保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共有八十种,并分四个第二类重大疾病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由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和白血病额外保障二项保障构成,其中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最多给付三次。若首次患白血病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能获得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的给付,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白血病额外保障的保险责任。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后合同终止。

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予,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合同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的给付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确诊患有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予,其金额等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金额。合同的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以一次为限。①在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患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②的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合同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的给付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确诊患有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予,其金额等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金额。合同的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以一次为限。①在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患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②的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和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二个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白血病额外保障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二十二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白血病,并因此可获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的给付,则保险公司除给付

(4)豁免保险费

合同可因以下任一情形的发生而豁免保险费:①符合给付或承担合同首次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②符合给付或承担合同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责任。保险公司将自上述情形发生(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合同的付费期满。

(5)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其金额等于全残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6)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若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若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的继承人。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7)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予,其金额等于被认定达到该生命终末期状态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8)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合同因身故而终止。①若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身故时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标准保险费之和;②若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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