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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确诊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轻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 180 日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 180 日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 180 日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 180 日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 180 日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六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
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种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轻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六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我们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10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
(5)失能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且自本合同已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满10个保单年度后,如果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11鉴定首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度失能状态,且该状态在自鉴定之日起的120日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的,自观察期结束之日后的下一个保单月度对应日起,我们在每个保单月度对应日给付失能保险金,每次给付金额为鉴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连续给付10年,最多给付120次。最后一期失能保险金给付完成后,本合同效力终止。在我们开始给付失能保险金的期间内,您无需交纳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自观察期结束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失能保险金给付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尚未给付的失能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给失能保险金受益人。
自观察期结束且开始给付失能保险金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失能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同时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失能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给付失能保险金。
重度失能状态的争议处理
如果各相关权利人对重度失能状态鉴定结果有异议,则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医院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因此导致的鉴定费用,如果鉴定结果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度失能状态,我们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并且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如果鉴定结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度失能状态,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且相应的鉴定费用由您或被保险人承担。
重度失能状态的鉴定频率
我们保留对被保险人是否处于重度失能状态进行重新鉴定的权利。我们有权自首次失能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根据被保险人的状态每6个月定期对被保险人的重度失能状态进行重新鉴定,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您和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如果因您或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我们无法对被保险人进行重度失能状态鉴定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